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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制作与传播的认定规范

2024-12-06
关于刻意编制和散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的判定基准,应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层面:第一,必须确定行为主体是否存在故意制造并散播计算机病毒的犯罪意图,即确信其行动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或导致数据丢失,并且有意愿或无视这种情况可能出现。 此类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损坏或数据的丧失,例如使计算机系统出现异常运行状态,数据被修改或删除等。 此类病毒的传播范围、程序植入次数和点位数,提供的病毒数量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财务损失等,都是在进行判定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因素。当这些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达到特定标准,例如导致大规模计算机系统遭受病毒入侵或给社会带来巨额经济损失时,我们就可以将其评估为后果严重或极度严重。 要全面评估和对待刻意编写和散播计算机病毒的问题,就必须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动导致的实际后果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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