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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军队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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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军人所在部队“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后,不再派人到配偶单位进行调解,双方可持证明及本、、军官证、等材料到一方的民政部门办理,不一定非要回原办结婚证民政局。
离婚程序有 一、首先是进行调解; 二、调解无效后才会走司法程序; 三、在出具证明之前还要经过军内调解,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是军人离婚中特有的程序; 四、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 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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