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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一般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告示或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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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一般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告示或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条款。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游者即旅游消费者,当旅游者遇到“霸王条款”,可以根据《》第40条、《》第2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无效。
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霸王条款在法律上一般称为格式条款,该条款如果和国家法律规定相悖,当然无效,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合法条款的效力。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及公平性等优点,但是它不可避免带来了的一些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1、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消费者的工具。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地规范,很可能造成泛滥成灾、经济秩序混乱。 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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