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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赡养老人是每个儿女的法定义务,成年且有经济能力的儿女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免除,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假如那些房产还没登记到他们的名下,可...
法院认为,涉案原告李大伯夫妇每月均由稳定的经济收入,维持日常生活并不困难,诉称他本人丧失劳动能力,却无证据证明,李大伯要求女儿小云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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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退休金足够父母生活的,子女可不支付赡养费,但赡养父母还应当履行对父母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李某虽然一人生活,但他还有俩个儿子。根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九条和《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我区最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我区城镇低保标准53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380元人月。由于李某两个子女均有劳动能力,虽其中一子条件不好,但另一子家庭收入明显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李某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民政部门不应当批准其申请。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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