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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如下 1.按法律规定:离婚只是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没有孩子的份: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一人一半;一方的婚前个人...
离婚时,香港法律离婚财产分割首先考虑双方如果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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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香港男人离婚财产峰哥一样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香港关于婚姻及离婚的成文法规,主要源来以下的条例:1、香港法例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条例》2、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3、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4、1995年第29号条例《婚姻诉讼 (修订)条例》5、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其中,《婚姻制度改革条例》是一条重要法例。1971年10月1日前,华人在香港可以根据《大清律例》用“三书六礼”的形成缔结婚姻,亦容许纳妾制度。此种婚姻称为“旧式婚姻”(customary marriage)。1971年10月1日后,只有根据《婚姻条例》缔结的婚姻才被视为有效,亦废除纳妾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而结婚必须要在婚姻注册处或其它特许场所 (例如教堂)举行婚礼仪式。
1、如果双方的财务需求可以满足,并且还有剩余的话,需要下列原则来分配。原则上,双方对两人名下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其中,如果是一方为婚姻作出的牺牲、对婚姻家庭的贡献的财产,这类财产不记入平均分割的行列,并且需要阐述此等偏离考虑因素和理由。2、如果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有资产和单独接受的遗产、赠予等,可以不被列在平均分的范畴,仍归自己所有;如果结婚时间较长,并且没有被单独区分开,那么就要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些家庭的唯一房产是一方婚前所有,那么,该房产仍要被视为婚姻资产进行分割。3、婚姻维系时间。如果二人夫妻关系维系时间很短的话,那么,夫妻的共同资产就不能适用平均分的原则;相反,夫妻关系维系较长的夫妻才使用平均分原则。关于香港离婚财产怎么处理的问题,其基本原则和大陆其他地方较为类似,首先是确定夫妻财产中无争议和有异议的部分,对有异议的进行分割,其次根据双方的需求和负担分割共同财产,之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照家庭贡献、经济条件和婚姻时长等因素综合考量后予以分割。
(一)确定夫妻双方名下财产的净值 双方名下的财产以及婚姻关系期间积累的资产及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包括任何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继承、受赠等情况获得的财产。对于存在争议的财产或者债务,法庭会根据各自提供的证据做出分割决定。法院开始审理时,双方需要提供详细的财务讯息给法庭。 (二)确定双方以及子女在离婚后对财务的需求 1、法庭在确认双方离婚后的财务需求时,会做出相应宽松的考虑; 2、在确认好一方的财务需求时,会以维持离婚后生活如婚前生活水平为目标。 3、在确认好一方的财务需求时,需要另一方的经济负担,如:抚养、教育子女的费用。 如果通过第一步所确定财产净值不足够满足双方在婚后的财务需求,那么法庭会根据双方的财务需求将以上夫妻财产分割给双方。但如果夫妻财产在满足双方财务需求的情况还有剩余,那就按接下来的第三步走。 (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双方的财务需求可以满足,并且还有剩余的话,需要下列原则来分配。 原则上,双方对两人名下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其中,如果是一方为婚姻作出的牺牲、对婚姻家庭的贡献的财产,这类财产不记入平均分割的行列,并且需要阐述此等偏离考虑因素和理由。 2、如果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有资产和单独接受的遗产、赠予等,可以不被列在平均分的范畴,仍归自己所有;如果结婚时间较长,并且没有被单独区分开,那么就要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些家庭的唯一房产是一方婚前所有,那么,该房产仍要被视为婚姻资产进行分割。 3、婚姻维系时间。如果二人夫妻关系维系时间很短的话,那么,夫妻的共同资产就不能适用平均分的原则;相反,夫妻关系维系较长的夫妻才使用平均分原则。 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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