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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
1、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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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3天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立案的,应当通知起诉人。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一般以书面形式,即制作并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但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口头告知,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知人。
刑事自诉案件不予立案,不能上诉,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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