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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
“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系霸王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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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自拟家装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宣战辽宁省工商局制定的《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是维护家装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深受广大家装企业和消费者的欢迎。然而,还有许多家装企业仍然使用自拟的家装合同文本欺骗消费者,擅自增加自己的权利,减少自己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减少消费者的权利。
霸王条款的特征如下: 1、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2、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4、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5、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或者行业惯例,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餐饮业的禁止自带饮料和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是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提供服务时遇到霸王条款的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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