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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以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辩护人、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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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找一位极富经验的人来领导并购 并购整个过程应该由一位卓越的领导者进行领导,仅仅依靠外部的顾问是错误的。这位领导者应该非常正直,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以及正确的激励机制。这对于有效组织和领导兼并工作,及时解决兼并中的各种问题,这对提高企业兼并的成功率大有益处。寻找并购目标,甄别并根据所需要的特性排序,估值并列出的问题和缺点要对初选的并购目标,根据企业自身看重的属性进行排序,并合理估值,分别列出存在的问题和缺点。 开展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在并购过程非常重要。最好由即将出任新购买公司的潜在总裁来执行。他应关注债务、应收账款、腐败问题、税务以及劳动合同、原所有者的竞业禁止规定,以及为并购计划准备可行方案。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关系到整个并购的成败。许多失败的外资收购案,都和在尽职调查中对风险的忽略有关。在并购过程中,并购双方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并购方承担较大的风险,彻底细致的尽职调查才能使并购方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创建公平交易 需要诚实和透明度,清晰的为出售者制定合理价格以及为其并购之后仍留在新公司的职员创建价值。 派入平行运作的影子团队 许多企业在处理并购的各个阶段时如同接力赛一样:从董事会到谈判团队到整合规划项目负责人再到各部门管理人员,工作棒棒相传。这种方式既拉长了并购的时间,又将新合并的企业置于市场的浮躁之中,还难以在早期解决问题―这些问题会在后期出现―从而导致进程进一步被延误,工作难度加大。最好是采取并行的方式,在可能情况下,由一个大型影子团队尽早进入并对收购对象的日常运作深入了解,每个团队成员都能与其他团队成员或企业内部人士,定期进行自如的沟通。这种处理方式需要更多资源、时间及人员的参与。但其产生的成果却值得付出这种额外的努力。或者在冗长的谈判和等候政府批准的过程中紧密观察业务。
委托人委托中介机构购买或出售房屋,多数是因自身对相关法律、政策以及实际操作的不熟悉,而相信中介机构的专业性,以能够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这种认识基于中介机构进行的专业审查,主要是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及所买卖的房屋进行严格审查。一般认为,中介机构的审查义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房屋产权状况审查。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问题,房屋使用年限问题,房屋是否具有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限制出售因素的情况,是否具有查封、抵押、居住权等权利负担或者权利瑕疵等。 第二,房屋使用现状审查包括房屋实际居住人、承租人情况,房屋装修情况、水、电、物业服务费、供暖费交纳情况等。 第三,当事人委托资格审查。在签订合同时,房屋产权人或者购买人委托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代理权限。 第四,购房者资格审查问题。在当前限制购房的调控政策背景下,只有满足户籍、纳税、已有房屋数量等一定条件的人群才具备购房资格。购房人的资格问题成为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实际履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介机构上述审查义务的缺失将会导致居间合同纠纷的产生,而审查义务对居间合同义务的履行、居间报酬的确定均会产生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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