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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补偿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因此,企业在职工到...
无论是独立会计还是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只要有独立的业务,都应设立独立的会计账套。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便于经营管理,独立会计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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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分立的税务处理。如果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暂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但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以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交换获取分立企业的股权的同时还获得了部分非股权支付额,且企业分立被核准为免税分立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将换出股权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公司分立帐务处理的相关规定介绍如上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之规定: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4)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此外,对于搬迁发生的财产损失,应该报相应级别的税务机关批准(具体取决于各地规定),才能准予税前扣除。
关于吸收合并税务上如何进行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对于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认合并方对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资本公积),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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