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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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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风险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同时存在,不持有票据,就不能行使权利。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票据纠纷部分的规定,行使票据权利引起的纠纷包括: (1)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持票人向票据的主(汇票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票据纠纷。 (2)票据追索权纠纷。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依法向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多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而引起的纠纷。 (3)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在出票、背书和付款等环节因票据交付而引起的纠纷。 (4)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丧失占有票据的人,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人,请求其返还票据引发的纠纷。 (5)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票据当事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因违反《票据法》的规定从事票据行为或者其他与票据有关的行为,给票据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而引起的纠纷,例如伪造、变造票据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因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持票人要求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获利益限度内返还其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7)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汇票的持票人在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时,要求付款人向其签发汇票回单,以证明自己为持票人,遭到拒绝而引发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票据纠纷的部分,行使票据法中的非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担保人与票据债务人作为担保人之间的纠纷。(2)确认无效票据纠纷。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求而被确认缺乏票据的法律约束力而引发的纠纷。(3)票据代理纠纷。票据当事人作为委托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引起的纠纷。(4)票据回购纠纷。商业银行等未到期的贴现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中的总行、分行贴现融资票据引发的纠纷。与票据相关的非票据纠纷主要包括:(1)票据基本关系引发的纠纷,包括出票人与收款人因买卖、担保、贷款等民事行为引起的票据纠纷,以及基于合同或无管理引起的资金关系纠纷;(2)以票据为标的的的纠纷:如继承、赠与、保管、取票等。这种纠纷只是以票据为标的,不涉及票据关系,也不涉及票据权利义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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