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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向外聘请他人担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凡是执行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具体是由董事长,还是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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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该法第58条同时规定:“国家公职单位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由于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公司的董事长,所以,我们认为,本规定虽然仅仅涉及董事等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但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条件显然也包括本规定所禁止的事项。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法定代表人可以由总经理担任,但是并不一定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凡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若是滥用法人地位的,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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