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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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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认为,目前救助基金尚未建立,且《交强险条款》也未将机动车肇事逃逸列为除外责任,在已经确定保险公司承保后,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当事分支机构则认为,机动车肇事逃逸《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社会救助基金是国家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用于交通事故救助的一种公益基金。目前,有关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正在制定当中,社会救助基金至今尚未设立。在得不到社会救助基金及时救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及司法机关暂时将本应由社会救助基金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因此,对于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肇事逃逸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情况,该保险公司不承担本应由救助基金承担的垫付责任,并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无论如何装热肇事逃逸就已经构成的违法的行为,撞了人第一要务是打急救电话而不是想着个人利益而逃跑,这将会给受伤的人造成更大的伤害。现在社会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越来越多,无论是谁的责任,我们都要勇敢的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选择逃跑。
交通肇事逃逸要件是: 1、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方面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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