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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无效婚姻的婚姻有: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此向人民...
一、什么是无效婚姻很多人可能会不明白,只要我们双方愿意,然后自然而然的在一起生活,有些人可能还摆了婚宴酒席告诉亲戚朋友我们结婚了,为什么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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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些国家的法律中已经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关于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国家规定,无效婚姻因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发生身份关系,故所生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如日本民法等);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受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影响,仍视同婚生子女(如瑞士民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婚姻:(1)重婚。重婚是指配偶和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3)未达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是指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民法典》规定,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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