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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形成基本情况”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连带权利人、连带义务人等的具体情况及债权的发生、变更、担保及保证、转移、履...
在“债权形成基本情况”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连带权利人、连带义务人等的具体情况及债权的发生、变更、担保及保证、转移、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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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可见,除了职工债权无需申报,《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债权申报,此为概括性规定,按照法律当然解释,税款债权的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在发出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已破产的通知或者公告中明确规定,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没有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责任由自己承担,其意味着债权的丧失。
1、《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可见,除了职工债权无需申报,《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债权申报,此为概括性规定,按照法律当然解释,税款债权的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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