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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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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文化主管部门对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记录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上并加盖处罚机关公章,同时将处罚决定通知发证机关。第五章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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