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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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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解除时也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来完成。要么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要么到人民法院。但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一般要到提起离婚诉讼。
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认定标准如下: 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男女双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事实婚姻离婚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⑴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⑵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⑶结婚登记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补行登记后才能取得法律承认和保护。⑷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较复杂的历史原因,并涉及到一系列亲属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对有关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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