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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未使用两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的,可以收回。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两年以上未或者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能确定使用权。经县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多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如果确定使用权的,可以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宅基地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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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之 一,农村宅基地要回收: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那如果在被回收前,面临拆迁,有没有拆迁补偿呢?如果按照现实状况中的拆迁,以政府强硬和无所不用其极的拆迁手段,首先定义的肯定是不补偿,因为这是在法律政策的边缘处,政府的可操作性极强。但被拆迁的农民切勿坐以待毙,因为即使是这几类可能被回收的宅地基也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从理论上来说,户口迁出本村和进城落户的人,宅基地收回,面临拆迁严责上是不予补偿的。但有一种例外就是户口迁出但还没有落户到新的村集体且有原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这样的情况也能拥有原村民的拆迁补偿。而从实际出发,更在于律师的诉讼和谈判能力。尤其在遇到拆迁时候,要想获得比较理想的补偿,拆迁代理律师的能力尤为重要。而对于一户多宅和钻政策漏洞的人,因本身具有过错,宅基地的收回也理所当然,在协商拆迁补偿的时候政府更为强硬,这对于被拆迁农民很不利。但也有应对政策,即及时通过政策程序进行相关补正,多出来的“户”根据新政策下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入市标准进行入市流转经营,缩减占地占户,这既能保证财产性收入,也能通过协商谈判,甚至是诉讼复议等手段获得一定的拆迁补偿。一方面,土地确权确实能为农民规避许多风险和纷争,有利于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和处分收益。但另一方面,很多人没太留意的是超占的宅基地,这部分宅基地常见于农村。在过去的政策里,超占部分在面对拆迁时是不予补偿的。在2017年的新的土地确权政策中,原则上是不予确权,但会在确权书上予以标注说明。而且对于超标准的宅基地予以收费。受地域限制,各地区宅基地规定的面积稍有差别。因为对超占宅基地实行的是有偿使用制度,所以这部分宅基地在面临拆迁时也会有相应的补偿,但不能依据违建定义而完全不补偿,这是农民维权的着眼点。一般的处置方法是,如果以后分户建房或者现有房屋拆迁、翻建或是政府实施规划,应按政府规定的面积重新划定确权。其超出的部分面积退还村集体。退还部分可争取部分拆迁补偿。
农村的的使用年限有的是70年,有的是无期限。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集体所有土地,一种是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是没有使用期限要求的,而国有土地则是70年。《》第一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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