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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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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对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第22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需要准备下列主要文件: ①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②公司章程; ③经营估算书; ④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⑤招股说明书; 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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