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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不是人,是物体,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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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佩戴一年,请求理由不合理,一般不予退。
根据《》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幼儿园的老师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提醒、注意义务,造成孩子的损伤,您可以主张对方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侵害公民财产权益的,侵权方需要赔偿经济损失,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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