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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拟货币升值为噱头的非法集资骗局往往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1、极具煽动性的宣传语,比如“数字货币的结算中心”、“世界第一金矿”、“捡钱的时代...
虚拟货币是指没有实体,在互联网上流通的非真实货币。虚拟货币未经国家正式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相关的法律补偿和强制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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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不是真实的货币,其交换的运作就像一个货币媒介在某些环境中,但不具有真币的所有属性。 后来官方将其定义为“既不是由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颁发的,也不一定连接到法定货币值的数字表示。但由自然人和法人接受的一种手段支付和可转移,储存或电子交易。总之就是不是货币,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很多人却认可它,并乐于使用它,比如腾讯的Q币,比特币等。
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是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活动是违法的。比特币在国内被定义为特殊的网络商品,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使用。瑞泰货币、莱特货币等山寨货币也同样适用。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货币。虚拟货币具有数学特性(持久性、可携带性、可互换性、稀缺性、可分割性和可识别性),而不是依赖于中央权力机构的物理特性(如黄金和白银)或信任(如法定货币)。总之,虚拟货币是由数学支持的。有了这些特点,一种货币形式需要的是信任和使用。这种形式及其表现并非第一重要,而是内在价值问题。也就是说,虚拟货币代表的价值与一般货币代表的价值有什么联系和区别?鉴于问题背景的深度,需要在研究的出发点上站得更高。货币问题是现代范畴,虚拟货币问题是后现代范畴。它们不共享相同的基本范式。正是范式的差异,而不是虚拟现象,导致了两者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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