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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并不是所有的知道婚姻无效的人都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律对于申请无效的主体做了相应的规定: 1、以重婚为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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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除当事人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如下情形出现时作为申请人: 1、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在发现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涉及重婚的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近亲属,可以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 3、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婚姻关系当事人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 4、与患病的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而婚后也未治愈为由申请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例如:父亲与女儿,母亲与儿子,爷爷(外公)与孙女或外孙女,奶奶(外婆)与孙子或外孙是禁止结婚的。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还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下: (1)源于同一父母或同一父亲(同父异母)或同一母亲(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这是禁止结婚的。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未到法定婚龄即男未达二十二周岁,女未达二十周岁。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对于结婚程序不合法的,因为其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是不能够申请婚姻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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