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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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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法律规定中隐藏着一个问题,如何确定应该购买时的购买条件(尤其是价格)?这个条件必须符合股东转让给他人的条件吗?《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此时的购买价格应该是合理的价格,也就是说,转让股东根据公司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进行评估。因为,此条立法的本意是维系公司的人合性,既然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就应该以股权的合理的价格购买,此时的价格应当优于股东对外转让的价格。只有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情况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才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顺序。
的前提条件有以下三个:(l)应当依法成立。和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公司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2)出让人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公司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包括各种具有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共同管理公司的权利。作为股东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才能获得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公司时,出资人或发起人填写的《开业登记申请表》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中,都有股东的登记和变更登记记载。(3)取得股权程序合法。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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