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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物业税,土地出让金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就曾指出,开征物业税面临的最大矛盾是与现行税费制度的衔接问题,主要体现...
1、讨论物业税,土地出让金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就曾指出,开征物业税面临的最大矛盾是与现行税费制度的衔接问题,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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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抵押、不能抵扣。但是土地出让金可以扣除,也是不可抵扣的。 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首先,土地转让金纳入房地产税后,不一定能降低房价。这一点在本文的第四部分表示。其次,土地转让金与房地产税现象相似,但本质上与国家征收房地产税和征收土地转让金时的身份不同。征收房地产税,国家身份为政权组织者,以政治权利为基础,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征收属于分配范围的土地转让金,国家身份为国有土地所有者,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是市场行为,属于交换范围。再次,如何合理规划土地转让金属于政府预算和支出的范畴,根本上不是房地产税需要解决和解决的问题。政府卖地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是否存在寅吃卯粮问题暂且不论,如果把土地出让金收入设立专款或专项基金进行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及额度,似乎比“土地年租制”更具效率和可行性。
首先,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后,未必能够降低房价,这一点在本文第四部分已作表述。其次,土地出让金与物业税在现象上近似,但本质上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即国家征收物业税与收取土地出让金时的身份不同。征收物业税,国家的身份是政权组织者,凭借的是政治权利,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属于分配范畴;收取土地出让金,国家的身份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凭借的是对土地的所有权,是市场行为,属于交换范畴。再次,如何合理筹划土地出让金属于政府预算和支出的范畴,从根本上讲,完全不是物业税需要解决和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卖地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是否存在寅吃卯粮问题暂且不论,如果把土地出让金收入设立专款或专项基金进行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及额度,似乎比“土地年租制”更具效率和可行性。 1、《》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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