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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调解的一般步骤1.调解前,办案人员须做好下列工作:(1)确定赔偿的项目和数额;(2)审查各方调解参加人的资格。(3)了解各方当事人对...
第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如果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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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调解申请 (1)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应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提出书面调申请。 (2)提出调解申请的期限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交通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算。 2、确定调解的参与人员 下列人员可参加调解,但任何一方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3、确定调解开始时间 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调解的开始时间也不同: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4、按调解程序进行调解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交通事故调解有八个步骤,具体如下: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2、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向上级交管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向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5、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 6、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8、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损害赔偿调解的一般步骤1.调解前,办案人员须做好下列工作:(1)确定赔偿的项目和数额;(2)审查各方调解参加人的资格。(3)了解各方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的要求和意见,弄清赔偿纠纷的焦点所在,保证调解的顺利进行。2.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3.办案人员开始调解前,介绍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与当事人关系,其他参加人员的情况等。以上基本情况要求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记录上亲自填写清楚。4.办案民警向当事人介绍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调解的有关规定并详细介绍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必要时,可以请当事人出示相应的单据和有关材料。但对赔偿的项目、数额、计算方法、赔偿比例,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5.经调解双方意见一致,达成协议的,事故办案人员应制作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伤附记。7.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双方意见不一致,无法达成协议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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