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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数额如何计算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根据盗窃金额、盗窃方式(入户、扒窃等)进行综合判断。),盗窃多次未处理的,盗窃金额累计计算。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一)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4)累犯;(5)造成受害者死亡、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应急救援、防洪、特殊照顾、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会强制缴纳。罚金属于我国刑罚的附加刑,根据《刑法》规定,罪犯在法定期限内不缴纳罚金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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