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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拘传的理由如下: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五种强制措施。由于犯罪情况日趋复杂,执法环...
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强制没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须向被拘传人出示传票。如果被拘传人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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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指侦查机关强制未被拘留的嫌疑犯接受事件的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的嫌疑犯、被告人依法强制接受事件的强制措施。拘留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适用。
关于延长传唤至48小时的回答为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将拘传延长到24小时,有利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因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且可以询问查证或留置盘查长达24小时至48小时,对于犯罪嫌疑人限定12小时传讯显然不合理。
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强制没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须向被拘传人出示传票。如果被拘传人抗拒或企图逃跑,执行人员有权依法采取适当强制手段将其带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但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过讯问,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拘留或逮捕必要,应当在办理相应法律手续后,方可对被拘传人进行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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