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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规则(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全部内容?

2022-09-08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二)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划拨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同时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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