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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限期答辩。限期内不能答辩或拒绝答辩,异议复审照常进行。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听取异议双方意见后...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限期答辩。限期内不能答辩或拒绝答辩,异议复审照常进行。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听取异议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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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双方当事人之一(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异议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异议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异议复审的书件:①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并在《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上注明:②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③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填写: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商标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与理由;④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印章的《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原件,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⑥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⑦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代理费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5)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执行异议则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前半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
《商标法》第33条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异议裁定复审,为商标局异议裁定涉及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了行政救济途径,申请人如果认为异议裁定没有充分考虑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根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应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评委申请复审。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者是被异议人,其他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商评委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转送对方当事人,并限期做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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