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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人员公租房如何申请?

2021-11-12
一、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写,签名按手印);二、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以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三、共同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四、婚姻证明:(一)单身/离婚/丧偶的,需要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出具单身证明;二、离婚人员离婚协议书、房屋财产分割证明(法院判决);三、已婚人员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收入证明(全体成员必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一)有工作单位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申请社区发放)近12个月工资存折明细/银行对账单(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二、灵活就业人员,单位证明(注明: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三、无业人员,本人书面说明,门栋组长的居民代表证明,经核实后盖章;(二)在校学生,出具学生证明(注明:入学时间、全日制/自修、大专/本科、学制年限);(五)就业年龄段居民,必须出具无缴纳社保、医疗保险证明;六、房产证明;(二)出具户籍所在地的家庭或个人;房屋备案证明(居住地社区警务室办理);(3)借用亲友房的家庭或个人,a.借用房屋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b.业主户口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c.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借用证明(注明亲友关系及时间)。7、如有下列情况,需出具以下证明:(1)户口与房产证地址不同的,需出具同一地址证明;(2)本市户口迁入一年后,需提供迁出地相关房产证明及业主户口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法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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