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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要求如下:房地产开发商持有一照、五证;房屋具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基本生活设施已经满足交...
1、相关部门出具的综合验收合格证。 2、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 3、和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房屋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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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交付条件的约定对购买期房的人来说,房屋的交付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目前的买房合同中仅规定了: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四种标准。这四种标准都会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但对房屋交付条件的约定对购买期房的人来说,房屋的交付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目前的买房合同中仅规定了: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四种标准。这四种标准都会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但是,验收部门不可能检验每套住房,他们只是采用抽查方式,这样一来,部分房产就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你所购买的房屋不是正好被验收部门检验的住房,就涉及了此种房屋是否可以交付的问题作为开发商,只要取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就具备了交房的条件;但对于买房人来讲,房子存在问题,肯定不能算交房,这就出现了矛盾,由于合同文本中无法解决这个矛盾,因此只能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解决。所以,在补充协议中要写明交房的条件、时间、违约责任的判定和赔偿方案等。此外,还应写明逾期交房超过一定天数后,买房人有权退房,这样才能避免交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现行法规对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规定,主要有三项要求: 1、竣工验收合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作为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书”成为交付的法定条件应当没有疑问。 3、基础生活设施应当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了商品现房销售的条件,其中,“(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现房是指已经竣工、可以马上交付使用的房屋,现房销售的条件,也就是房屋交付的条件。从法理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商品房如果不具备基础的生活配套设施,就不能正常使用,也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虽然这个《办法》只是建设部的规章,但这一规定符合法理与善良风俗,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减少纠纷,故应当作为交付条件之一。
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如下: 1、房屋经过验收,并验收合格; 2、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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