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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暂停销售和购进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等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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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动物寄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相应的消毒、废物处理或者暂存设施设备;(三)有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隔离饲养器具和动物活动空间;(四)有完善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内的动物饲养者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本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企业在外埠建立稳定的动物、动物产品供应基地,保障输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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