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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一般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成为原告。...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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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2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告资格作了扩充界定,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即上述两条件为选择关系。
行政诉讼法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据此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事业法人。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成立之日开始,至终止之日结束。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关于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该案形成两种意见,倾向性意见是起诉人不具有原告资格,应裁定不予受理;少数意见认为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应依法予以受理。 倾向性意见的主要理由是,首先,起诉人所述“利益正遭受损害”,并不具体指向是何种利益、正在遭受什么样的损害?属于表述的事实不明;其次,不能说明工商局未对A公司行为及时作出处理与起诉人所述“利益正遭受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即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起诉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应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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