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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未上市销售产品受伤,生产者需担责

2023-06-12
因产品鉴定不合格等原因,生产厂家没有将产品上市销售,有使用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产品,使用后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厂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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