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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
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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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而且复核以一次为限。申请复核的时候要明确请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证据。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而且复核以一次为限。申请复核的时候要明确请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中,鉴定意见不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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