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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轮椅车的销售管理)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工商局、市公安局按照方便购买、有利监督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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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停放)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特定通行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二)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四)驾驶本人登记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五)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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