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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研究解决与燃气事业发展、燃气监督管理相关的重大问题。...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和机动车燃气的加气量,分别按照终端用户使用的燃气计量表和加气机的实际量值结算。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计量表和加气机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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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气应急预案。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供求状况统计监测和预警制度,对各类燃气供气量、市场需求量进行监测和预警,发现供求状况重大失衡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启动燃气应急预案。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有关部门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除不可抗力外,对造成居民用户人员伤亡的燃气事故一时难以查清责任的,由燃气经营者垫付急救费用,但可以保留向燃气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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