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鉴定和确认职能:(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二)职工非因工伤致残或者因病...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费率政策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工伤保险申办业务的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经办服务和实时监控管理模式,改进互联网服务手段,逐步实现相关网络平台信息共享。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涉及因工外出期间的,对职工外出属于用人单位指派,且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因工作原因所致,按照工伤处理;(二)涉及派驻外地工作的,对有固定住所和明确作息时间的情形,按照驻在地正常工作情形处理;(三)涉及工作原因的,对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等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与本单位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作原因处理;(四)涉及上下班途中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或者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形的,以有权机关或者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处理;(五)涉及故意犯罪的,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处理。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认定、处理职责的机关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不能获得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依据的,可以根据工伤调查结果,结合相关证据处理。
依法享受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应当按照经办机构的规定定期提供相关证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86人已浏览
270人已浏览
343人已浏览
2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