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损害赔偿的主体一般是车辆受让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
车辆在被质押情形下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质权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车辆被质押后,所有人不再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在此期间发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实际车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原车主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1、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事故应当由买方赔偿。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3、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章,与驾车致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据此,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实际交付车辆后,登记车主因交付车辆而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7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2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