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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或者调查、检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拒绝、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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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本条例所称财务收支是指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结果信息共享机制。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合理、有效地利用审计结果,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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