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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准备买房的新手来说,签订购房合同,是相当陌生的。尤其是现在晋城的很多办理预售证的期房都实行网签,网签和纸质合同内容相同,只是签订方式...
1、房屋的基本情况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所购房的具体楼号、楼层及房号,避免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另外还要明确约定房屋的层高和主体结构、建筑面积、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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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签字盖章处不得是当时房地产代理商或房屋交易中介机构的信息,必须是该合法项目开发商的签字。代理人和中介人应当在其代理机构的位置上签字盖章。2、购房合同是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协议。无论是建设单位、代理商还是中介,即使是以合法开发企业的名义挂靠的,也不能以与他们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因为这种合同在法律意义上是不被认可的。3、开发商的签名处除了开发企业的公章外,还应有开发商或相关委托人的签名。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4、如果开发商在五证齐全的情况下反复拖延交房时间,项目实际情况也说明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解除合同。让开发商返还房价,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如因某些原因导致房产证延期,买受人也可根据合同协商或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签订购房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房屋基本信息是否与认购书中一致; 2、付款方式以及如果没有依约付款的责任怎样承担等问题; 3、看清约定的违约金是如何表达的; 4、房屋交付使用的期限问题,一定要明确具体; 5、产权登记的期限; 6、看清楚争议解决的方式。
很高为你解答据我所知,签购房合同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如以建筑面积计价还要标明使用率。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的加以说明。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1).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2).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3).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4).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5).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商品房保修的责任相关的文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数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房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该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等内容。下面,我就把签署“补充协议”中的一些经验与大家分享一下。一、产权问题:应与开发商具体约定办好“产权证”并交付到业主手中的时间。一般来讲,在“主合同”中对取得产权证的时间都有具体约定,但是在未如期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对业主的权益保护力度存在明显欠缺。所以,我们应在“补充协议”中做出更确实的约定如下。 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如2008年2月18日。 2、注明如果在上述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 3、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 4、业主退房时如该房产价格已经上涨应按照上涨后的实际价格清退购房款项。 5、除了退还房款以外开发商还应对业主已发生的银行利息、装修费、误工费等款项进行赔偿(金额按具体情况协商)。二、所购房屋的质量保证:1、墙体平直,无非设计性的起鼓、凹陷和裂缝。2、房屋顶部防水性能良好无水渍、厨房和厕所防水无缺陷、各上、下水管、口与地面结合处无渗、漏水现象。3、公共管线不从室内通行,如不可避免应不裸露及保证室内平整电、天然气、电话、网络等均可正常使用。其中具体约定好水、电、天然气的具体开通日期。 5、公共区域(绿地、会所、停车场等)的建设完成日期。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用途。 6、买受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对所购商品房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开发商的测量结果有差异,有权提请法院或有关机构进行最终裁决。三、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使用年限、装修标准在“补充协议”中详细阐述并注明使用权(或产权)。四、交房条件约定:1、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出具该商品房实测面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3、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使交房期限后延的情况下,开发商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 4、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和其它因无法入住发生的损失(双方应事先对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并体现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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