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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也有隐私权,但如果夫妻的一方违背了法定的忠诚义务,则对方通过偷看信件的方式所取得的证据是合法的。...
夫妻之间发生类似事件,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夫妻之间侵犯隐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一般不干预,因为夫妻关系是一种比较特殊而紧密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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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则是公民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而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权利,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在夫妻之间也是如此。 诚然,夫妻之间的相处应该诚实,相互信赖,亲密无间。 但是夫妻之间也可以有自己的隐私,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公开。而且,处于猜忌、好奇的心理,打听对方隐私,偷看日记、短信或信件的行为也是不允许的。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它包括如下几层含义: 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基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而产生,法人作为组织体并没有精神活动,故无隐私可言。法人对其经营活动的信息享有的权利可依商业秘密不受侵犯而得到保护。 第二,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只要未经公开,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构成隐私的内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隐私权。因此,隐私在外延上涵盖了阴私,后者仅指与男女两性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 第三,侵害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未予确认,实践中通常将侵害隐私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实为权宜之计,但不能因此否定隐私权独立于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地位。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夫妻这类特殊主体的隐私权无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确实存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因夫妻主体身份的特殊(义务主体是自己的配偶),隐私的范围相对社会一般公民而言要狭窄很多。夫妻个人信息中的身体状况、生活习惯、收入情况、居住情况等,在一般公民身上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但在夫妻之间彼此应享有知情权。因此,这些信息的相互知晓不会造成对配偶一方隐私权的侵犯,当然,配偶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应对外公开、散播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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