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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 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3、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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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七种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订,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一方为了威胁对方的财产、身体或精神损害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6)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且无据可查的,也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 1、买方支付的房款,卖方应当返还; 2、房屋如果已经交付,买方应当返还房屋; 3、对于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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