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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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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如因特殊情况,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并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当事人各提交2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1.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留学等人员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2.内地居民须持本人的户口簿(户口卡上婚姻状况一栏应注明“有配偶”,未注明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须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原告: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4、5、6项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应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被告: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答辩状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4、5、6项文件:如被告不能到庭,应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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