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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工伤,不能因此而享受工伤待遇。...
在工作期间生病,停工治疗期间算病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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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末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首先回答你的医疗问题。《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劳部〔1994〕479号)第三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第四条规定: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为: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给。 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劳社养复[2003]16号)规定: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是省政府一九八八年九月制定的。因为当时管理体制和客观情况,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作了规定。但一九九五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适用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因此,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应参照我省现行规定处理好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问题”。这就是说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对各类企业均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你应当享受规定的医疗期。你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达16年多,你所在的单位应当给你18个月的医疗期,并支付你的病假工资,其标准:前6个月的病假工资为你本人月工资的80%,之后的12个月病假工资为你本人月工资的65%。 其次关于你的医疗费的问题。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为你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此给你造成的损失由你所在单位承担,即按照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所享受的医疗费报销比例,给你报销医疗费用。 现在你已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此,虽然你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过用人单位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一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本律师事务所有担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兼办公室主任10多年,审理过上千件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专家,可为你提供更专业、更准确、更详尽、更权威的服务
休病假期间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五险的,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可以在病假工资中扣除的,病假工资按国家规定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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