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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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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气设备、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受重伤或死亡的;(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3)其他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判决规定是:行为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犯罪有两个等级的量刑范围,具体的量刑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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