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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
合同违约金是有上限,一般不高于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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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的数额的规定有: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进行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造成的损害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一、如何确定定金数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另外,定金合同订立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一般多交定金的情况较少,少交的情况出现较多。由于定金合同是在交付定金时生效,所以,对于少交的部分不宜强制履行。当事人接受了不足额的定金,实际上等于接受的定金额即为定金范围,对于未交部分,接受定金的一方无权再要求对方补交。因此,不论是多交还是少交定金,只要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就视为定金的数额发生了变化。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二、当事人约定定金数额是否有限制定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性质,当事人违约时将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就会违背民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现象严重存在,结果经常会导致一方不劳而获暴利,而违约方遭受严重的损失,为此有必要对定金的数额加以限制规定。我国《担保法》特设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可以在主合同的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内选择定金的数额。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该条规定的比例,则超过部分无效,应返还给交付定金人。
劳动者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况下需支付违约金,并且在这两种情况下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规定有所不同: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此时劳动者需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并且如果劳动者已经履行了部分的服务期义务,那么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尚未履行的服务期部分所分摊的培训费用。例如约定服务期为五年,单位支付培训费10万元,也即分摊到每年的培训费是2万元,劳动者已在本单位服务了两年,需要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剩余的服务期三年分摊的培训费6万元。 2、劳动者违反敬业限制条款的; 此时关于劳动者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由劳动者和单位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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