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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具体原因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刑事承担的能力。所以,教唆犯则承担未成年人所犯罪名,不能算共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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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不是都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间接正犯,是教唆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的人犯罪,这时候不是教唆犯而变成间接正犯。因为只有他以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2、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从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胁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就是胁从犯。因此,要把教唆犯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别开来。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行为人的教唆行为是构成共同犯罪的,我国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追究相同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26条至第29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旧刑法第23条至第26条也是如此)。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类,使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统一起来了。于是教唆犯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的共犯人。我们作者一直认为,我国刑法仅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三类,刑法对教唆犯作了专门规定,但教唆犯并不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的共犯人。 刑法第26条至第28条根据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及其处罚原则;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起决要或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起较小作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教唆犯的作用大小不可一概而论,他在共同犯罪中既可能起主要作用,也可能起次要作用,故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表明,对于教唆犯应视作用大小分别按主犯或从犯论处,即将教唆犯分别归入主犯与从犯(特殊情况下还可能是胁从犯)。既然如此,教唆犯就不可能与主犯、从犯、胁从犯相并列。有学者针对这一观点批判道:“我国刑法规定,对教唆犯按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就按从犯论处。这里所说的按从犯论处,我们理解,是指准用主犯或者从犯的处罚原则。具体地说,起主要作用的,从重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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