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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违背妇女意愿和妨碍婚姻自由的行为。不得干涉丧偶、以及未婚妇女的婚姻自由。...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指导和做好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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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影视、音像、广播、书籍或者报刊等传播媒介中进行有损女性尊严的宣传和活动;(二)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三)宣扬或者散布妇女的隐私;(四)未经本人同意,在商标、广告、出版物、橱窗装饰、音像制品、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的肖像;(五)利用其他方式侵犯妇女人格尊严。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夫妻离婚后,男方侵犯女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擅自中途辍学的,由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保障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侵害女学生接受教育权利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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