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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3、半身或偏身型...
交通事故五级障碍鉴定标准1、颅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到限制,需要指导2、外伤性癫痫,药物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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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交通事故障碍鉴定标准一级障碍标准(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障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肢体瘫痪(肢体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有大便和尿失禁。(2)头部和面部损伤: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睛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3)脊柱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颈部损伤导致严重的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5)胸部损伤:1。肺叶切除术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部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四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明显器质性心律障碍。(6)腹部损伤:1。胃、肠、消化腺切除术,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术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七)肢体损伤: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功能丧失50%上述三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第四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上述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外两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8)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二级残疾标准(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严重的智力缺损(智商低于34)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痪(四肢以上肌力低于2级);偏瘫或截瘫(肌力低于2级)。(2)头面部损伤: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球盲目4级;或者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睛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双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者一侧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3、盲目5级;4、双耳极度听力障碍伴有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者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有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5、全面疤痕形成。(3)脊柱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和呼吸功能障碍。(4)颈部损伤导致呼吸吞咽功能障碍。(5)胸部损伤:1。肺叶切除术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部畸形,呼吸功能障碍;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有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6)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术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严重受损。(7)肢体损伤: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3、两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8)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的表面积为68%以上。一、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天,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天。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残疾确定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丧葬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根据各类别的特点和法律规定,单独计算人身损害赔偿。例如医疗费用的计算标准,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进行鉴定。
以下情况可能构成十级伤残: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情况如下: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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