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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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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若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要及时尽早主张权利,可以催告借款人还款,并保留催告凭证。这样的话,从催告之日起,按年利率36%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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